罪犯罗鸿午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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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31:27 打印 字号: | |

      

2023女子监狱减(死)字第14号

罪犯罗鸿午,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1999年8月1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7年4月14日经减刑释放。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湘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鸿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鸿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鸿午在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工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做力所能及之事,团结友爱。该犯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280.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湘04执407号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湘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18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鸿午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三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罗鸿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