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15号
罪犯唐湖莲,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村委会西山一村寨后一巷25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湘0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湖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湖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唐湖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邵阳市看守所、邵阳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室提供的文书材料证明,2023年5月2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罪犯唐湖莲在邵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因同案人员死刑复核期较长,导致唐湖莲死缓考核期限基本在邵阳市看守所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湖莲在邵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羁押期间表现较好,没有发生任何违规情形,服从管理意识强,确有悔改表现;能积极参加看守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遵守课堂纪律,态度端正;严格遵守在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与在押人员和睦相处。该犯在监狱入监队进行入监教育时,没有再犯罪记录,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唐湖莲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考核分零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自2023年8月29日入监服刑以来月均消费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湖莲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唐湖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