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31号
罪犯杨再凤,女,1983年9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毒资二千九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再凤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再凤,在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副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3年03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146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2次,具体情形是:1.2021年9月,罪犯杨再凤未能及时提醒互监组成员罪犯伍明华在规定时间内清理物品进行晚点名的行为,违反集合等各类集体活动纪律,扣20分;2.2023年1月,罪犯杨再凤在值班警察安排集体晾晒衣服时未能按规定要求行动,违反集合等各类集体活动纪律,扣2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湘31执239号执行裁定,终结(2020)湘31执239号案件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月均消费139元。2021年第一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暂缓提请减刑。本次对该犯在考核分上从严了7个表扬,146分,间隔期从严了3年3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罪犯杨再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