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禹冬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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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35:2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44号

  罪犯禹冬梅,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冬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禹冬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湘刑终269-1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湘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2018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禹冬梅,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自2018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重点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512分。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共计违规2次,2019年7月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扣20分,2021年12月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3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二万元。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09元。2022年第一批,监区以罪犯考核期内有扣分,暂缓提请减刑。2022年第二批检察院认为该犯犯罪性质较为恶劣、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高,结合该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建议我狱对该犯不提请减刑,我狱监狱长办公会退回罪犯禹冬梅2022年第二批减刑案卷。考核分从严了4次表扬、512分;本批次间隔期四年,从严了二年。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冬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

 

 

 

 

附:罪犯禹冬梅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