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3号
罪犯卜光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谢林港镇高桥村西家湾组4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湘01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卜光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刑核31782491号刑事裁定复核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21年7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卜光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外头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0次获奖励分;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0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2次,并余3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光玉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卜光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