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85号
罪犯蔡建军,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华阁镇挖口村8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建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2016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建军自2017年呈报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7年9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8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3次获奖励分;2017年三季度至2018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因超额完成任务获2次三等奖、1次二等奖。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183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建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蔡建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