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陈惠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周田镇杭美管区红花园四横巷2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惠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湘刑核171748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2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惠城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7年第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二等奖;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2次获奖励分;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先后30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9年度罪犯年终总结评比该犯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1月第一季度罪犯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武获得团体第三名。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346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惠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陈惠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