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帮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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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38:5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3号

 

  罪犯单帮界,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吊井乡吊井村4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州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帮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单帮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刑五复54487628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单帮界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单帮界限制减刑。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2015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单帮界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喷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7年三季度至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先后2次获二等奖、2次获三等奖;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82次获奖励分;2017年8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14次,并余383.5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0 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帮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单帮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