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8号
罪犯龚俊辉,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合振村第四村民组13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09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俊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12月24日起,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俊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巡检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三等奖;2018年2月至2021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0次获奖励分;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4次获奖励分;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成员无违规扣分先后12次获奖励分;2021年二季度获得劳动竞赛一等奖,同年监狱“唱支心歌给党听”红歌合唱赛,该犯获得二等奖;2019年至2020年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594.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俊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08月10日
附:罪犯龚俊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