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78号
罪犯花景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星岛湖镇总江村接龙队2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非法持罪服刑,因贩卖毒罪服刑,因贩卖毒罪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湘12刑初字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花景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2019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花景盛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5次获奖励分;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448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花景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花景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