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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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45: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7号

 

  罪犯李建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高湖村6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湘07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40781.5元(已履行37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湘刑核71298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21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军自服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先后20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等奖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2年5月因使用生产工具殴打他犯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22年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次获奖励分;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2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37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李建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