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明辉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46: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4号

 

  罪犯李明辉,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幸福乡杨林村9组00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明辉限制减刑。被告人李明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1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明辉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至2022年先后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8年四季度和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先后获一等奖、二等奖;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4次获三等奖;2017年11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2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55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李明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