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4号
罪犯李杨春,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幸福村六组1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杨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刑核2443048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21年7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杨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4次获奖励分,并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春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李杨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