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2号
罪犯刘朝青,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盐井村槟榔界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8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朝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 453元。被告人刘朝青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朝青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5次获奖励分;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7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青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08日
附:罪犯刘朝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