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鲁温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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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49: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鲁温明,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老垅坡社区居委会万家组49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温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鲁温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湘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201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温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被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至2020年连续二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3次获奖励分;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4次获奖励分;2020年第一季度与第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赛获二等奖;2021年5月参加监狱举办的2021年上半年罪犯队列会操暨内务比武活动获得三等奖;2021年第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改造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90分。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5 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温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鲁温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