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2号
罪犯彭秀访,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净下湖村五村民组14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毒品再犯。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秀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又因犯新罪,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秀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2016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秀访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因患尿毒症,长期在长康监狱医院住院,不能参加正常的劳动,但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40分。该犯本次履行财产刑6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秀访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彭秀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