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0号
罪犯容建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174号2栋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容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容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容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4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容建华自2016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2年连续六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学员; 2016年12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4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15次,并余139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 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容建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容建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