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3号
罪犯宋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水富县人,住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高滩村大坪社2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强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同步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先后30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35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宋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