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7号
罪犯孙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上社市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湘刑终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孙军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201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军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6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刊稿一篇;2018年12月参加监狱举办的第十九届监区文化艺术节拔河赛获得一等奖,2019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活动获得二等奖;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先后2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7次获奖励分;202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17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孙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