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1号
罪犯陶峰颂,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东湖塘镇火扇村南面组14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湘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峰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陶峰颂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湘刑终29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陶峰颂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2017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峰颂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操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和2021年先后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2019年10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5次获奖励分;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2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峰颂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陶峰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