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海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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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56: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6号

 

  罪犯王海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花甲村划子组6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2015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海虎自2017年获得减刑之后,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先后19次获得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活动获奖、超额完成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8月因与他犯打架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8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线长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在2018年第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在监狱组织的2020年第四季度罪犯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赛中获得第三名,在监狱组织的2021年上半年罪犯队列会操暨内务比武中获得二等奖,在监狱组织的2021年二季度“时间任务双过半、向建党一百周年献礼”劳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26次获得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3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577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1日

附:罪犯王海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