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6号
罪犯王小仃,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城西南路45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2015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仃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三等奖;2020年一季度在罪犯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武获得团体第三名;2018年2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7次获奖励分;2018年2月至2021年11月先后33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244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 6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王小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