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2号
罪犯王勇,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进德镇江中村田心屯18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勇自2017年获减刑以来,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先后11次获奖励分,但同期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有所欠缺,曾9个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先后9次被扣考核分。经教育,自2018年10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2次获奖励分;2018年10月至2021年1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27次获奖励分;2020年一季度、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武均获集体三等奖;2021年5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比武中,荣获二等奖。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589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