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忠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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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58: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1号

 

  罪犯吴忠文,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千工坪镇香炉山村2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湘3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忠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与同案被告附连带赔偿人民币33 000元。被告人吴忠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湘刑终326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3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发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3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忠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忠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忠文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2次获奖励分;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5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忠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08日

附:罪犯吴忠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