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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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5:59: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71号

 

  罪犯徐波,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口镇双河村一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08)湘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1 84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至2021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一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获第三名;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5次获奖励分;2019年7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41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 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徐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