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又满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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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6:00: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8号

 

  罪犯杨又满,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仙人井社区居民委员会仙人井4栋2单元10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临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又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作出(2001)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3年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刑执字第27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9月10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刑执字第28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因发现漏罪,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又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原判运输毒品罪所判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2013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又满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先后63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超额完成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等奖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4月因在监舍内用自制点烟器点烟并抽烟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19年5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1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先后26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0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15次,并余325.5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 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又满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该犯原实际执行刑期一并扣减。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杨又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