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贵章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6:00: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7号

 

  罪犯易贵章,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住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南山村南山三路7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贵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贵章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6次获奖励分;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8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 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贵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易贵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