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国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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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1-11 16:01: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2号

 

  罪犯尹国龙,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罗桥镇石盘村第八村民小组25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国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2014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3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国龙自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先后44次全年无事故、晚值班、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8年5月25日,因工作问题与同犯发生矛盾,相互殴打,并将同犯右眼抓伤流血。经教育,自2018年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0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9次获奖励分;2018年7月至2021年2月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1次获奖励分;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二等奖。考核截至2022年2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482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国龙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罪犯尹国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