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玉群,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祁剧团宿舍。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玉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玉群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2014年8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6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玉群自2016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6年12月31日私藏手机扣4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292分。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因违规已间隔6年半未获减刑。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本次履行没收财产金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