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忠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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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5:48: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忠明,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名流小区518栋1904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湘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忠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3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忠明于2023年8月入监服刑,由于该犯的入监时间较短,监区难以准确把握其死缓考验期内的改造表现情况,但根据祁阳县看守所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犯因案情重大、复杂,团伙成员被判处极刑重刑较多,导致在本看守所羁押时间超过2年。在本所羁押期间与同监人员和睦相处,遵守监规,表现良好。”加之该犯在交付雁南监狱服刑后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截止2023年09月共记表扬0次,并余60.6分。据此,监区认为罪犯陈忠明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