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飞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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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0: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付飞云,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上大冲街188号1栋502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湘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飞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付飞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2023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飞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自2023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7月共计考核分454.9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均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飞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