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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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3: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郭彪,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新河乡十三刀村九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湘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202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彪系有吸毒史罪犯,自2020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分。截止2023年06月折计表扬6次,并余317分。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4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6执7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公积金余额22843元至本案子账户。该没收款于2023年4月11日划归省财政专户。并作出裁定终结(2023)湘06执71号被执行人郭彪没收财产一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