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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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3:5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42号

罪犯何勇,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桂花村则尔组1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01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何勇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刑一复85763924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相关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4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刑终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民事判决连带民事赔偿32010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勇自2018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2月共记表扬9次,并余137.5分。本批缴纳民事赔偿3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2年8月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