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冬,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安坪镇辛木湾村七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曾因赌博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湘1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刘冬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2019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冬,系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有前科、吸毒史罪犯,自2019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1月17日因互监组员脱离互监组不报告之事,扣教育改造分150分;2022年12月25日因防疫期间违规洗澡之事,扣监管改造分3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8次,并余242分。原判财产刑判项:罚金2000元;此次于2022年2月11日缴纳2000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冬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