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洪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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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5: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洪伟,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惠民县人,住山东省惠民县桑落野镇井家村4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湘0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洪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26179元。被告人刘洪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湘刑终1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洪伟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洪伟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洪伟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刘洪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自起,2017年7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洪伟系暴力犯罪,自2020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8次,并余469分。该犯无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