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英,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金凤乡尧湾村一组02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英的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湘刑终91号刑事判决,核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英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2017年9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英系主犯,自2020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5月25日动手打人扣5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9次,并余118分。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