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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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8: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罗成,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财富小区22栋10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2004年8月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07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月9日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6月13日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零点五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湘刑终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2017年10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成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9次,并余57分。2018年8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刑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