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海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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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1: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潘海祥,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通津铺镇氽湖村13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湘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海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海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刑终1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潘海祥的部分上诉,认定上诉人潘海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判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海祥自2020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9月9日因在生产区擅自活动,被扣教育改造分5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462分。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8000元),民事赔偿26946元(已达成谅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海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