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4号
罪犯孙纲雄,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干山村第二村民小组2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湘1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孙纲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孙纲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洪松、刘雪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946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湘刑终4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孙孙纲雄因犯故意杀人罪,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时又犯新罪。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湘13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纲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湘刑终4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纲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2017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纲雄系死缓并罚、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主犯,自2019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3月因动手打人扣5分,但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3月折计表扬8次,并余221分。2023年5月4日新化县曹家镇水江村村民委员会和新化县司法局曹家司法所共同出具孙纲雄家属愿意协调赔偿,但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的情况说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纲雄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