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新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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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4: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田新国,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普通高中肄业,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大沙塘组11号101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96年1月17日因阻碍执行公务罪被醴陵市人员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1年3月26日因抢劫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6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执行);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新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原未执行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民事赔偿21948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2016年4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新国系累犯、暴力犯罪、死缓数罪并罚、有吸毒史,自2018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19年3月22日打击报复他人扣100分;2019年6月17日动手打人扣100分;2019年12月7日因琐事与同犯动手打架扣50分,2022年3月10日用劳动工具加热食品扣2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6月17日劳动时间干私活扣5分。该犯因考核期内违规及民赔未履行,已多次被监狱及监区不予呈报。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11次,并余412.5分。该犯处罚金二万,民赔21948元,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本次履行罚金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新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