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冬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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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5: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冬林,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萱洲镇永清村下吉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湘10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冬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刑核2809756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刑初3号以被告人王冬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2021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冬林自2021年10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直接生产岗位未完成本人定额任务90%,扣1分。截止2023年08月共计表扬4次,并余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冬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