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克岗,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德堂路173号905。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湘0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克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克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22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王克岗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克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2019年8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克岗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8次,并余59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县级贫困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