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胜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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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7: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胜德,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东正街5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湘1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本案一切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 湘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对其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2023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胜德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自2023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德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