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仁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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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8: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吴仁春,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三和大厦A栋10楼10106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12年7月8日,该犯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管制二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作出(2016)湘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仁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仁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2日作出(2016)湘刑终473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吴仁春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吴仁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201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仁春有吸毒史,前科,自2019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2020年2月27日违规抽烟扣教育改造分2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260分。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金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仁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