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润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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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9: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杨润红,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佘湖社区2组82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邵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10月30日被假释。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润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润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9355189号刑事判决,裁定被告人杨润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2017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润红有前科,自2019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181.1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已缴纳1009.79元,原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润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