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盛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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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10: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余盛兵,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大湾镇石田村雷家寨组36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8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2014)临中刑初字第561号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余盛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判处被告人余盛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2015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盛兵,有前科。自2018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云南省服刑期间,2017年7月份,扣减教育改造分2分;2018年3月份,扣减教育改造分2分;2018年9月15日调入雁南监狱服刑,2020年8月26日因琐事谩骂他人,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0年11月2日因琐事殴打他人,扣教育改造分80分,并严管一个月。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改造获得积极分子奖150分。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14次,并余233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有终结执行、此次缴纳3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盛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