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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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11: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力,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银坑乡高楼村风形组风形00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端仔、旷良姑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已支付)。宣判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2015年2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9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力自2016年减刑以来,曾经是监区典型的顽危犯,经教育转化后,目前已成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且四年半时间内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处罚情况:2018年3月9日酗酒闹事扣600分;2018年5月6日不听从警察指挥扣50分;2018年5月26日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20分;2018年12月29日私藏使用通讯工具(手机)记禁闭一次,取消已取得的考核积分,并扣教育改造分900分。奖励情况: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共同赔偿25000元,一审期间已赔付。截止2023年6月共记表扬8次,余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