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赵继辉,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兴旺村铁弓村民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湘0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继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继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湘刑终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2017年11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3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继辉自2020年3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继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