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朱万钢,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红星村十四组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湘10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万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2019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万钢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表扬8次,并余74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0年2月1日,该犯因1月17日互监组员脱离互监组不报告,扣教育改造分15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8000元;2023年5月26日执行357.66元,裁定执行完毕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万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