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欧天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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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2: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号

 

  罪犯欧天福,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喻家坳乡太平山村大塘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天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欧天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827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201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天福自2016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10月表扬7次,并余2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天福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07月23日

附:罪犯欧天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